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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政办发〔202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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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5号)精神,现就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县(县级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将市级生态环境规划与综合性政策、跨县生态环境规划、市级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的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制定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将全市主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全市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抽测、全市重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市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区域内非市级承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以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监测、执法监测及执法检查,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将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统一监督管理,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全市性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核与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环境信息发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级区域内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县级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县级区域内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县级区域内核与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县级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环境信息发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及以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监督管理、陆源污染物入河排海管理、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等为省市县共同事权,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将大气污染防治、水(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海湾和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365平台是什么_365bet365游戏_bt365体育官网育
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县、重点流域以及重点海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通过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或社会资本缺乏投资意向的个别危险废物种类污染防治等为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全市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级生态环境领域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此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各级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履行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领域其他重大改革有机衔接,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