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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二批)的通知
威政办字〔202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二批)》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二批)
为深入推动省、市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实落地,进一步有效对冲疫情影响,切实纾解企业复工复产压力,促进经济尽快恢复发展,在前期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再制定如下措施。
一、缓解企业用工压力
1.完善用工服务保障机制。健全企业用工需求、人力资源供给、用工服务专员、政策落实“四张清单”,做到一企一策、快速响应,“一对一”帮助企业解决用工短缺问题。依托威海市就业服务平台,2022年6月底前,分地区、分行业、分专业、分工种策划举办60场以上线上专场招聘会,帮助不少于600家重点缺工企业解决用工需求。(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落实住房补贴。2022年,继续实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可按照学历层次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应不低于50元/月;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员工且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3.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或贷款发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50基点以下部分由小微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畅通交通运输物流
4.实施“人性化”防疫管控措施。在严格遵守“外防输入”十条措施等防疫规定的基础上,对手续不全、暂无法通行的车辆做好政策讲解和手续办理流程指导;对未持有48小时核酸证明的司机免费做好即时检测,并引导其到指定地点等待结果,非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不得拒绝入威,保障好随车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
5.全面畅通市域内交通物流。各区市、开发区要严格遵守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不得“层层加码”、升级防控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阻断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不得在市域内道路设置阻碍交通运输的卡口、检测点等。(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
6.优化邮政快递企业复工审核程序。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复工复产,开通邮政快递行业绿色通道,提高快递企业车辆通行证办理效率。各寄递企业落实本企业安全管控及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山东省邮政快递业邮件快件疫情防控操作规范》《威海市邮政快递业(国内)复工复产方案》中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消杀、人员防控等各项工作。(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
7.畅通快递终端投递渠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的一线配送人员,配戴口罩、手套等防控用品的,扫码登记后允许进入居民小区、建制村、办公楼宇,必要时办理通行证,通过智能快递箱和定点方式进行投递。未设立智能快递箱的小区,由镇街(社区)或物业公司开辟特定区域,设置专门场所,尽量实行“无接触式配送”,并做好日常消杀工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
三、缓解企业资金占压问题
8.全力接续企业资金链条。对于生产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零费用、零门槛办理无还本续贷。针对受疫情影响还款有困难的企业,鼓励银行在原贷款金额和原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内提供“无还本续贷”业务;对于受疫情影响到期无法偿还本息的线上小微信贷业务,鼓励银行通过线下方式予以展期。(牵头单位:威海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9.加大惠企信贷投放力度。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深入开展民营小微企业首贷培植和“齐心鲁力·助商惠民”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重点关注临时性经营困难、资金链紧张的未获贷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确保全年首贷户数超过2500家。对“人才贷”存量业务到期的企业,可续贷或展期至2022年底;将科技支行承办银行范围扩大到合作银行所有支行,确保政策最大范围惠及我市企业。(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10.推动向市场主体减费让利。发挥LPR改革作用,将LPR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引导银行机构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以及其他重点领域企业,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等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信保基金项下业务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新增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国有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疫情期间新增贷款业务,在原有贷款利率、投资收益水平基础上下浮不低于5%,对到期贷款可续贷或展期至2022年底。(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11.支持企业冲击新目标。冲击新目标行动重点企业2021年缴纳“两税”的市级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经核实冲击年度工作目标实现后,全部奖励各区市、开发区,由各区市、开发区统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自2019年起3年内,冲击新目标行动重点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和1000亿元的,分别按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1000万元标准,一次性奖励所在区市、开发区,由相关区市、开发区统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冲击新目标行动后备企业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10%(含)至20%的,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超过20%(含)的,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2.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3.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四、降低进口非冷链货物防疫成本
14.完善非冷链进口货物集中监管制度。根据进口货物品种和数量,统筹规划设立集中监管仓,由进出口货物企业入仓前报备预约,将进入威海境内的进口货物统一运入仓内,实施“静置期”制度。建立健全“静置期”货物台账,全面如实记录集装箱号、货物名称、数量、来源国(地区)、开箱日期、投入使用日期等内容,确保开箱后静置满10天即可投入使用。严格按照相关采样技术指引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抽样和核酸检测工作。政府统建集中监管仓,采取政府建设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由同级财政保障;港口(含国际物流园)、机场集中监管仓和企业自建集中监管仓,所需费用自行承担;其他费用参照进口冷链货物相关规定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
五、强化生产生活保障
15.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市贸促会协助其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牵头单位:市贸促会)
16.优化调整征信记录报送标准。指导各征信接入机构依法依规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工作,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但未住院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已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同时,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对2022年3月31日省政府印发的《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中直达企业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共23条),形成了任务分工,请一并抓好政策落实。
附件:省《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中直达企业有关政策任务分工
附件
省《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中直达企业有关政策任务分工
1.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通过保险代替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威海银保监分局)
2.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推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全程网办、电子证件,发货方、收货方、承运方均可申办通行证,畅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运输环节。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与周边省份及重点省份互认。(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4.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个行业纳税人,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7月1日起到2022年年底前完成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对小微企业和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退还全部存量留抵税额(其中微型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6月份退还)。(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5.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6.延续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7.按照国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8.按照国家规定,延续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相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9.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0.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1.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上年度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执行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服务业市场主体中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在2022年度提高至90%。(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2.开展汇率避险担保试点,鼓励担保公司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对于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由省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5:5比例全额补贴,试点期间省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13.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14.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
15.积极推进“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融资,省级财政通过委托投资等形式,对高成长性、上市意愿强烈、近3—5年可能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并视其提前退出时间给予让利。其中,在上市前退出的,约定回报率一般不高于退出时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1倍;上市后退出的,省级财政可在投资收益范围内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20%给予让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6.积极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据要素化,省级财政通过委托投资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重大创新和应用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5%的股权投资。(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7.引导企业积极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2022年对首次申请DCMM二级及以上认证企业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最高30%、不超过10万元的财政补贴。2022年年底前,完成国家级DCMM区域试点任务,推动100家以上企业开展DCMM贯标。(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8.优化企业环保服务,建立年度省级重点项目服务台账,实行“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帮扶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2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9.创新提升第六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将旅游线路、景区门票、星级酒店(民宿)、数字文化产品纳入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补贴范围,依托“好客山东 云游齐鲁”智慧文旅平台打造消费季整合平台,组织不少于3000家省内文旅企业免费入驻。(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0.煤炭、天然气、石油承储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对参与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的物流企业,其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21.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支持各市将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项目纳入项目库,按规定程序予以支持。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等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2.加快推动总部企业(机构)上市融资步伐,在山东省新设立、新引进或在山东省注册的原有总部企业(机构),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500万元补助。其中,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补助200万元;经证监会发审委或交易所上市委审核(审议)通过的,再补助200万元;上市融资成功后,再补助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23.具备建设工程行业最高等级资质,上年度在山东省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0万元(不限地域)的勘察、设计企业及超过1000万元(不限地域)的监理企业,在山东省设立的业务覆盖范围不少于2个省份的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支持建筑业总部企业设立省级技术中心,对于总部企业设立的技术中心达到相应资金、技术、人才等标准且满2年的,可直接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