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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政发〔2022〕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2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政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快速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我市总体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威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威海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市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或视情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制〔以下统称“专项指挥机构(机制)”〕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区市、开发区党委(工委)领导下,政府(管委)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市委、市政府统筹指导并协调全市资源予以支持。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属地为主的先期处置机制,发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队伍和驻威部队等各种救援力量作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加强公共安全科技研发,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3 事件分类分级
1.3.1 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3.2 突发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分类标准在相应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一般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1)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省政府负责应对。
(2)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行政区划的,请求省政府或省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关设区的市负责同志组成的联合处置指挥部。
(3)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对能力时,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涉及跨区市、开发区的,由市政府与有关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共同负责应对。
1.4.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当判断事件发展达到或可能达到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在积极处置应对的同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直至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启动更高层面的应急响应。市级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二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市级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层面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市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县级以下各级党委、政府响应等级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 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2.1 应急预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跨区域联合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制定。
(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4)跨区域联合应急预案是针对突发事件本身具有区域性、流域性的特点,或者问题复杂涉及周边相邻设区的市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县级、镇级应急预案,由区市、开发区和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我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任务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突发事件发生后,参与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事件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3.1.1 市级领导机构
在市委领导下,市政府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全市最高行政领导机关,研究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3.1.2 市级专项指挥部
市专项指挥机构(机制)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相应类型突发事件,总指挥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机制)的衔接。
3.1.3 市级工作机构
市有关部门、单位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专项指挥机构(机制)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单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
3.1.4 联合应急指挥部
需要与相邻设区的市联合应对突发事件,省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由我市与相邻设区的市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3.2.1 县级领导机构
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统筹制定本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级应急管理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
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2.2 县级专项指挥部
区市、开发区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机制,根据本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建立专项指挥机制,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相邻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应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市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组织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宣传舆情、群众生活、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他物资,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工作。
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核查重点人员信息,负责涉侨、涉外、涉民族宗教等问题的处理。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家属赔偿安抚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宣传舆情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群众生活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市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调查评估组:负责对突发事件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等进行调查评估,对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等情况进行责任溯查,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报告。
3.4 专家组
市县两级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市级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建议。
4 运行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4.1 风险防控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预防第一、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立足于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1)建立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分析和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各级要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向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党委、政府通报。
(3)加强重大工程风险防控。重点核设施、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和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各地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推进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 监测与预警
4.2.1 监测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4.2.2 预警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单位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市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类制定,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应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开展加密观测,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⑨有关区域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区域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区域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 应急处置与救援
4.3.1 信息报告
(1)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推动将安全风险排查、防范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体系,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隐患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按要求报送上级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区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3.2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街道)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有关地方政府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根据国家、省统一安排,会同国家、省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市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派遣工作组或救援队赴事发地开展工作。
4.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对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协同联动。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申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相关救援力量要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各级专项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4.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机场、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保障、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经济正常运行时,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影响。
4.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有应对职责的各级专项指挥机构(机制)要建立完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机制)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要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专项指挥机构(机制)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专项指挥机构(机制)的要求,由上级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者个别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依程序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4.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机制)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4 恢复与重建
4.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4.2 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级政府提交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政府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2)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或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提交报告并抄送市应急局。各级政府对本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4.3 恢复重建
健全市政府统筹指导、属地区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视情予以适当补助。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引导受灾地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铁路、机场等部门、单位开展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上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区域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灾害评估调查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向省有关方面提出请求。市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区域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区域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5 准备支持
5.1 人力资源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县级以上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人防、林业、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其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专家队伍是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力量。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强化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专家征集、咨询、管理和使用工作。
(7)强化应急管理人才培养。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着力引进和培养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和应急信息化等方面的人才,畅通人才培养渠道,创新培训方式方法,逐步形成“一专多能”的人才队伍结构。
(8)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协助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5.2 财力支持
(1)县级以上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和救灾安置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区域,启动上一级政府应急响应的,上一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下一级政府申请,予以适当财政支持。
(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批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5.3 物资装备
(1)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不断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5.4 科技支撑
(1)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全市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和消防等部门、单位相关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天、空、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实现与国家、省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市、开发区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各级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6.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指导工作。
(2)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预案也要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3)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6.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5 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级专项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岗位职责、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按规定给予补助;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市应急局应当加强对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